案例:兩年前,勞務派遣公司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后,將其派遣至甲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滿,勞務派遣公司與小李續訂合同又將其派至乙公司工作,并再次約定試用期。
請問: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?
分析:不正確
根據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第六條規定,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。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。
本案例中,勞務派遣公司與小李在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已約定過試用期,對其工作表現應有一定的了解,雖然之后又派至不同公司工作,但試用期不得再次約定,故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不正確。